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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计算机学院教学管理条例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对教学各环节的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教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计算机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以便使我院的教学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第一章  教师任课资格

 

第一条  任课教师原则上均须经过拟开课程各教学环节的系统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实验课、教学实习等,当好主讲教师的助手。一至两年后,经教研室考核、分管院长审查效果良好者,方能取得任课资格。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照拟开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的主要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第三条  教师上课前必须写出拟开课程全部讲稿的1/3以上,新开课、开新课必须写出全部讲稿,由教研室选择一定的章节进行试讲,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分管院长审核,确定任课资格,报教务处师资科备案。分配教学任务时,宜先安排讲授部分章节,确认达到质量要求时,再担任全部课程的讲授。

第四条  开新课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向教研室递交教学日历、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审查,确认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提请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师资科备案。

第五条  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学生反映问题多,而又无切实改进的教师,不得担任新课的主讲任务。

 

第二章  课堂教学

 

第六条  课堂教学内容必须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以教育部拟定的统一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制定,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分管院长核准后执行。如需更新教学大纲,必须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  任课教师要负责选好教材或自编讲义,教材内容要求有较高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思想性。任课教师应当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合的参考书和参考资料。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教学日历授课,不得讲授与本门课程无关的内容,也不得随意取舍教学内容,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应经教研室讨论同意,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局部的顺序调整不包括在内)。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开展教学法研究,注意改进教学方法和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对授课所需的教具、挂图、幻灯、录相和多媒体教学等都要精心设计和安排使用。

第十条  习题课和讨论课应纳入授课计划,安排在教学日历内,并按习题课和讨论课的目的要求认真组织。不能用讲课代替习题课和讨论课,更不能把习题课和讨论课变成课内自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要做到衣冠整洁,语言、举止文明,板书清楚规范。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对学生进行考勤,检查学生听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

第十三条  课程进行中一般不得更换任课教师,任课教师也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分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两、三节连上的课程,也必须按照规定保证课间休息,不得自行并为一大节而提前下课。

 

 

 

第三章  课外辅导

 

第十五条  课外辅导包括课外答疑、集体答疑、质疑、指导学生阅读参考书、查阅文献资料、掌握学习规律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及作业批改。

第十六条  助教任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参加课外辅导答疑。辅导时要主动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和意见,并及时反映给主讲教师,以利于改进教学。

第十七条  学生作业应全部批改,对错误、不妥之处要用红笔改正或做出标记指明,并应打分或写评语。如每次均全部批改确有困难,经教研室同意,可采取间隔轮流分批批改的办法,以便了解掌握全部学生的作业情况。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应担负部分作业批改工作,以便从学生的作业中了解讲课效果和发现学生学习上的问题,以利于改进课堂教学并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

第十九条  学生每次完成作业的优劣情况,均应在“教学记录”中登记打分,作为平时学习成绩的主要评分依据。

第二十条  对完成作业差和不交作业的学生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作业质量,督促他们按时完成作业。

 

第四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有平时成绩的考试课程,应在考试前检查学生平时成绩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达1/3以上者,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不得补考,需重修。

第二十三条  考试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笔试、口试结合,或闭卷、开卷结合。但必须在考试前五周确定下来,经教研室讨论、分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并在考试日程表中注明,不得任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开卷考试必须在安排考试前规定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经教研室主任和分管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考试中不得互相传递、借阅。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安排好考试前的答疑辅导。在进行复习时,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或“定向辅导”,不得以任何方式把考试题目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六条  考试命题必须以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程度。试题除基本部分题目外,还应包括检查学生对课程掌握深度、广度及灵活运用能力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课程考试有条件的均应用试题库命题,亦可由教研室组织命题或任课教师命题。对必修课,如教材相同、教学大纲要求相同,而讲课教师不同,应由教研室统一命题。

第二十八条  课程考试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题AB卷,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审阅后交教务办,并当场确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题,另一份为补考题。补考题由教师当场签字封存备用。教研室主任所拟定的试题由分管院长签字审阅,分管院长所拟定的试题由院长签字审阅。

第二十九条  凡属考试的课程,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评定。凡属考查的课程,成绩也尽量用百分制,如用百分制不易确定分数时,也可采用五级评分制,按优(相当于90分以上)、良(89-80分)、中(79-70分)、及格(69-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转换。凡属考查的课程,应在该课程的课表最后一周内考查完毕。

第三十条  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所占比重不得少于70%),并参考平时成绩,最后确定课程的学期成绩。学期总成绩评定办法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明确宣布。

第三十一条  课程期末考试结束后七日内,教师应完成阅卷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成绩表并上网登录成绩,成绩表连同学生试卷一起报送院教务员。成绩登记表中各栏均要准确填写,经加盖院教务章后生效。凡成绩单填写不完全的,教务员有权拒收。

第三十二条  成绩上交后,不允许改动。如确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动成绩时,任课教师要写出报告,说明更改原因,经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并同时将原学生试卷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改动。

第三十三条  本院开设的课程,若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在下一次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成绩按补考处理;非本院开设的课程,若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参加开学初的补考;因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并持校医院证明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因事申请缓考原则上不批。缓考、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需办理重修手续。

实行学分制的年级,考试不及格的,应当重修,不能参加补考。

 

第五章  实验和实习

 

第三十四条 教学实验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指导书,并在学生进行试验之前发给学生预习。

第三十五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每个实验必须试做,以保证实验的质量。

第三十六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熟悉实验室操作规程,注意培养学生严格的科学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肃静、整洁、有条不紊的工作习惯。对不能按要求完成的重要试验,应全部或部分重做,因故缺实验的学生,应尽可能提供条件补做重要实验。必须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给学生重做。

第三十七条 指导实验的教师对学生在实验中损坏仪器、设备等行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指导实习应有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对实习的目的、要求、内容、日程安排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在实习之前发给学生。

第三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一个月内,指导教师写出实习工作小结,交教务处一份备案。

 

第六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第四十条 凡第一次指导课程设计的教师必须进行试做,并由教研室负责考核,凡未经试做或试做不合格者,一律不得指导课程设计。

第四十一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准备好《课程设计指导书》和《课程设计任务书》,并发至学生手中。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指导教师应由该课程的主讲教师担任,指导一个班的学生,其余学生由教研室负责安排指导教师。设计期间未经分管院长批准,不得更换指导教师。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必须验收、评定成绩。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指导教师由专任教师担任,每人指导的学生本科生不得超过8名,专科生不得超过10名。

第四十五条 指导毕业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程序:对学生毕业设计选题的审查和指导;对论文初稿的审阅和修改、调整意见;论文定稿后的初步评语及成绩建议。

第四十六条 毕业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学院组成答辩委员会,下设答辩小组,答辩小组负责本小组内学生的毕业设计的验收、答辩及成绩初评工作,对于较好或较差的毕业设计,由院答辩委员会组织二次答辩。答辩结束后,院答辩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给出成绩,其中,“优”不得超过15% ,没有完成设计任务或抄袭他人设计的按不及格处理。

 

第七章  调、停课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因病假、事假、开会出差,短期内不能上课,应事先填写《调课申请单》,经分管院长批准签字后,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并确定具体调、补课时间与地点。

第四十八条  不论何种原因申请停课,均需由教研室以书面形式说明要求停课的原因及补课计划。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一周之内停课由教务处长审批,一周以上停课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四十九条  不论病假、事假、出差,超过一周的必须由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不得自行请他人代课)。

 

第八章  教研室

 

第五十条  计算机学院设置以下教研室: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自动化和计算机基础。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有关教师申请,报院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再设立新的教研室。

第五十一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人,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或教研室秘书协助教研室主任工作或分工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教研室根据国家教育部组织拟定的教学大纲,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组织修订并实施所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指导教师选用教材或编写讲义。

第五十三条  教研室负责安排所开课程的各教学环节,安排担任主讲、辅导、指导实习和论文的教师;负责审核主讲教师拟定的教学日历以及实验指导书、实习大纲和计划等。

第五十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在前一学期向教研室成员具体布置后一学期或学年的工作任务,并将分配的任务名称、内容及工作量记入《教师工作计划及考核表》。期终负责检查教师完成任务情况,并在“考核表”中填写审核意见。

第五十五条  教研室要建立听课和教学检查制度,除配合学校和院进行集中的教学质量检查工作外,教研室主任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性听课并组织本教研室教师进行观摩性听课,以掌握教学情况,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五十六条  教研室应根据学院的师资培养规划加强对本教研室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要帮助他们具体安排政治和业务的提高与进修计划。尽快落实“三定”措施(定方向、定任务、定导师),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要指定有经验的老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备课;在开课前要组织试讲,审核讲稿,以保证开课质量。

第五十七条  教研室要制订工作制度,定期研究教学工作,组织任课教师研究教学方法,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积极发展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提高教学效益。

第五十八条  教研室要对课程建设进行理论研究,明确总体目标、任务、指导思想和原则;要制订建设规划,进行有计划、有目标、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要以建设优秀课程为中心,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的改革;要重视系列课程建设,改革专业的课程结构体系。

第五十九条  教研室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材建设规划,加强文字教材、实物教材和视听教材建设的规划工作,采用推荐教材或自编教材及其他辅助教材、教学参考书时,要注重质量。要鼓励选用国家优秀教材,并结合教学内容改革与课程建设,依据教学大纲抓好讲义或自编教材。要做好教材质量评估和优秀教材评奖,不断提高教材质量。

第六十条  教研室要组织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工作,保证所开实验课的数量和质量。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院务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院务委员会。 

                                      

 

 

 

计算机学院

200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