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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生实验守则(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1:51点击:

一、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进入实验室前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进入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抽烟、随地吐痰和乱丢杂物。

二、学生必须按教学安排及实验室开放规定的时间到实验室进行实验,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退出。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以旷课论处。

三、学生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或提交实验方案,经教师批准后方可准许实验。未经预习或提交实验方案者,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四、实验准备就绪后,须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方可进行实验。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事求是,不得抄袭他人实验数据和结果,不准臆造实验数据。实验结果需经教师审查签字,不合格必须重做。

五、实验时要注意安全,防止触电、失火、中毒等事件发生,若发生事故要立即切断电源、气源,保护现场并报告指导教师,待查明原因后,方可继续实验。

六、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及其它公共财产,节约实验材料。损坏仪器,须按规定赔偿。未经老师同意,不得随意乱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七、实验室内的任何物品(包括实验废弃物品),未经实验指导教师同意,不允许随意带出实验室,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品,应放入指定地点或器具内。

八、实验完毕后,关闭电、气、水源,主动整理仪器、设备等实验器材,认真打扫卫生,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九、学生不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反实验操作规程或不听教师指导造成他人或自身的伤害 ,要根据损失的大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十、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原《烟台大学学生实验守则》(2006年8月修订)废止。

十一、本守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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