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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1:47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整个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教学,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为从事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打下基础。

第二条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实验教学在高等学校整个教学过程中所占的比重逐渐加大,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和任务管理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报告和其他实验教学资料。

1.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开展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凡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并在教学过程中不断完善。实验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明确:

1)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的依据;

2)本实验课在该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与作用;

3)实验教学的组织形式、方法及实验教材,确定必做与选做实验项目及学时分配;

4)规定本实验课学生应达到的实验能力与标准;

5)本实验课讲授哪些基本理论与实验技术知识;

6)规定实验成绩的考核与评定方法。

2.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要明确实验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及开课学期,以便实验课程的教学组织与实施。

3.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主要包括实验理论、实验目的、实验方法、实验内容、预习思考题和讨论题等内容。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规划建设、编印与选用工作遵照学校《教材建设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4.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方法、实验器材、实验记录、实验分析、实验结论、实验体会等内容。

5.其他教学资料主要包括教师教案、实验课程安排(即实验课表)、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实验开出情况记录和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等。实验项目基本信息表主要包括本单位所开出实验项目的名称、学时数、实验类型、所属课程、仪器设备台套数、实验教师和开课地点等信息;实验开出情况记录主要包括实验时间、地点、实验名称、学生人数、仪器设备情况等;实验教学管理档案主要含各级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研究文档、实验仪器设备说明书与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等。

第四条  经教务处审定编印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实验室进行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提前一学期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第五条  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不在同一学院(中心)的实验教学任务,由承担理论教学的学院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中心)进行协商安排,并由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学院(中心)负责将实验课列入课表。

第六条  实验教学课程安排表(即实验课表)是开设实验的法定依据,各实验室(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实验课表所列课程开设全部必做实验,不得随意改动、减少实验内容、时数、组数,有条件的实验室(中心)应增开尽可能多的选做实验。如需调整实验教学任务时,必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中心)与学生所在院协商后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双方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变动。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学校具体通知时间,以学院(中心)为单位将本单位所有实验课程安排表报教务处。对已排定的课表,将作为实验教学检查及工作量核算的重要依据,不得擅自改动。

第三章  对学院(中心)的要求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负责将教务处下达的每学期的教学任务落实到各实验室,并负责协调学院间实验课的安排等相关问题,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条件和教学任务,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做好实验教学准备。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作为实验教学的主体和直接管理者,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开展。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要将实验教学文档的存档与日常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相结合,实行学院、教学实验室两级存档。

第四章  对实验中心()的要求

第十一条  承担好实验教学任务、建设优质实验教学资源、扩大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是全校各实验中心(室)的主要职责和应尽义务。

第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室)按照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安排实验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根据学生理论课安排、实验教学任务量、实验仪器设备台套数等情况,将参加实验的学生给予分组或让学生自主选择预约实验教师和开课时间段。

第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在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时,应备齐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投影显示设备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维修损坏的实验仪器设备,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提高实验的开出率。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要对实验项目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计算机项目管理数据库,要将每个实验项目的实验名称、专业、组数,所使用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材料消耗量等都要入库,细化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学任务安排表,按要求开出实验,努力做到基础课实验每组1人,技术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专业课实验每组不超过5人。化学生物类实验,每次实验每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上机实践类实验,每次不超过50人。

第十七条  实验中心()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实验中心()的任务管理、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工作。

第十八条  每轮实验结束后,实验室要及时进行总结,对每个实验项目均应留有一定比例的实验报告,并征求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每学年末,各实验中心()要对照年度计划写出总结报告,报学院备案。

第十九条  各实验中心(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和研究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对实验指导教师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须由具有指导实验资格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实验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热爱实验教学工作,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资格;

3.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跟随老教师听课一轮实验,然后进行试讲试做,试讲试做合格后方可指导实验;

4.在读博士研究生和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可协助指导实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实验技术与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各主管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考勤管理规定实行考勤制度,学校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奖优惩劣。

第二十二条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要着装得体,本着安全和方便指导实验教学的原则进行着装。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多名指导教师指导、多轮次的实验课,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集体备课,统一实验目的、内容与要求,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四条  指导教师课前必须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检查仪器设备、材料等是否完备。对新开实验和本学期首开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进行试做,以保证学生实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以适当形式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向学生讲述本实验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安全及注意事项,并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预习合格者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不能随意离开实验室,随时指导和解答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问题,课后及时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实验报告,应令其重做。

第二十七条  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要求学生按规定认真清理场地,实验技术人员要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

第六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实验前应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学生实验守则》,按规定对要做的实验提前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时,着装应本着安全、得体的原则,不得敞胸露怀,衣装不整,不准穿拖鞋。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实习、实训类实验、实践课时,着装应严谨、规范,注意仪容仪表,不得挽起袖子或不系袖口,长发女生在加工位实习期间要佩戴相应的帽子,建筑工地实习的学生要佩戴相应的安全帽。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仔细观察实验现象,认真做好实验记录。要爱护公物,节约试剂和材料。实验完毕后,要按要求认真整理实验场地和实验台,经教师验收合格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原始数据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实验中心(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和管理。

第七章  实验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考核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常规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答辩等多种方式。

1.常规考核包括预习报告、实验原始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和出勤率。

2.操作考核包括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

3.卷面考核包括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包括实验报告、实物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5.答辩主要指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三十五条  根据实验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的实验考核方式、实验项目成绩组成比例和实验总成绩计算方法核算实验成绩。

1.对于课内实验,实验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能低于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的比例。实验指导教师应将各实验项目成绩并计算实验总成绩转交给理论任课教师。

2.独立设课实验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或答辩,经综合评定后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3.集中实践环节的考核,除常规考核之外,可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答辩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该环节的成绩单独记载为课程成绩。

第三十六条  实验课不及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缺课学时达1/4以上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学生自主设计的开放性实验项目,经考核合格,并以该项目参加省级以上竞赛,获取较高层次奖励,可以抵顶一定数量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第八章  实验教学工作量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末,各学院、实验中心根据《烟台大学本科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修订)》([2013] 76号),核算出本学期实验教学工作量,在各单位公示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和不同学科间的实验特点,按年度下拨学院实验教学业务费。

第九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四十条  学校依据综合教务系统输出的实验教学执行计划表和各单位上报的实验课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听课和检查等多种形式,实现对全校实验教学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为深入了解实验教学基本情况,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总结经验,巩固成绩,解决问题,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学校特此制定了《烟台大学实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烟台大学实验课听课记录表》及《烟台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问卷调查表(学生用)》(详见附件),教务处和督导评价中心将依此对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对实验教学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2006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烟台大学实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体系;2.烟台大学实验课听课记录表(化学、生物类实验课);3.烟台大学实验课听课记录表(工科、上机类实验课);4.烟台大学本科实验教学质量问卷调查表(学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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