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学校制度文件

烟台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0:28点击:

烟大校字〔2008〕6号

为推动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并实践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校特色的教学规律,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全面提高教学研究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1.教学研究工作应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研究教育教学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情况,科学严谨,求真务实,锐意改革,开拓创新。

2.教学研究项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申请人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机构评审批准后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研究项目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要求在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同时,还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使教学研究更好地服务于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3.教学研究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校级又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

1.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国家和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立项,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确定。国家级、省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原则上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推荐。

2.项目主持人原则上应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尤其是长期奋斗在教学第一线的骨干教师。

3.项目主持人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首先由主持人所在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初审、推荐,由主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单位签署意见时,应充分考虑研究项目的需要和可能,以便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

4.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申报书由教务处汇总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遴选,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评审立项按上级部门具体安排而定,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项目管理

1.教学研究项目实行校、院、项目主持人三级管理制,以学院管理为主。学校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院(系)管理工作由主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项目的实施由项目主持人负责。

2.教务处负责向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下拨研究经费;负责项目监控;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3.项目所在院(系)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批;为项目的研究、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好定期检查、总结和应用推广工作。

4.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和进度;定期向院(系)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结题时通过院(系)向教务处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

四、经费管理

1.学校对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省级和国家级教学研究立项项目,学校将按照上级要求给予经费配套资助。校级项目研究经费和学校资助配套经费由教务处划拨到所属单位,由所在单位管理,专款专用,院系不得挪作他用。

2.对于一般项目,项目经费实行一次全部性划拨;对于重点项目及省和国家级项目,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次划拨总经费的50%作为启动经费,中期检查后视其进展情况再行划拨。项目经费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经费报销必须先由项目主持人签字后方可报主管领导审批。经费使用应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充分利用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现有设备和资料等条件,遵守财务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切实保证经费用于研究项目的各项支出。

3.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1)差旅费:包括项目组成员参加相关会议、调研的差旅费和交通费;

(2)会议费:关于研究项目的研讨会、论证会、评审及验收结题会的等支出;

(3)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及论文版面费用;

(4)办公费:为完成项目所必须的日常办公用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超过2000元的固定资产需经教务处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5)其他费用。

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申报书上的项目预算计划执行。

4.教务处对立项项目的研究经费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对于无正当理由,经中期检查未完成研究计划进度者,将暂停划拨后续经费,直至取消立项。

5.其它

(1)学校提取3%的教研发展基金(教研经费在2000元以下的项目除外)。

(2)按时、按质、按量结题且按本办法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的项目组,经费仍有结余的,可继续用于其它教研费用的支出。

五、结题验收

1.教研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通过所在院(系)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申请进行结题验收。

2.教务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组织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3.对结题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学校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限期截止后,视其完成情况作出是否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结题验收的结论。凡未结题的项目,其所有成员不得作为负责人再申请新项目。

本办法由烟台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烟台大学教学研究管理办法》(烟大校字〔1997〕71号)和《烟台大学教学研究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烟大校字〔1998〕185号)两个文件废止。

 

                烟 台 大 学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邮政编码:264005 电话: 0535-6902601

E-mail: jsjb@y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