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概况

学校制度文件

烟台大学评教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0:26点击:

烟大校发〔201424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评教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对《烟台大学评教工作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旨在从体制、机制上建立与健全教学评价与激励约束体系,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增强教师教学工作责任心和质量意识,使我校教师教学工作评价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教师教学工作评价要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有利于教师专业发展和有利于提高教师投身于教书育人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他评”与“自评”多方位综合评价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评价的原则。

二、评教工作的内容与组织

(一)评教的内容

评教工作的评价对象是为本、专科学生上课的专任教师。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由学生评价、学院(部)综合评价和教师自我评价三部分组成。

(二)学生评教的组织与实施

学生评教是学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打分。学生作为教学过程的主体,对教师的教学工作具有重要发言权。

学生网上评教分别从秋、夏学期的第13周开始,每一位学生均应上网评教。评教前,各学院(部)要组织召开学生评教动员会,积极宣传评教工作意义,合理安排学生评教时间和地点,确保评教工作顺利进行。

(三)学院(部)综合评教的组织与实施

学院(部)综合评教是学院(部)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打分。评教时,在综合考察教师的教学态度、课堂教学效果[学院(部)组织督导专家或同行听课得到]、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成果、教书育人、批改作业、辅导答疑等环节的基础上,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打分。各学院(部)要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体系,向全学院(部)教师公布,并报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备案。

每学期各学院(部)要对所有本学期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考核,以等级分形式于放假前一周报送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等级分为ABCD四档,A为优秀,对应的分值为95分,比例不超过被评价教师的15%(附有支撑材料)并向全学院(部)教师公示;B为良好,分值85分;C为合格,分值75分;D为不合格,分值55分。

(四)教师自我评价的组织与实施

教师自我评价是教师对所承担的教学工作进行的综合评价打分。这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自我反思、自我教育、自我激励和自我提高的过程。

教师应在第13周至学期末前一周通过校园网进行自我评价。

三、评教成绩的核算

(一)学生评教成绩

1.每门课程评教成绩为:在去掉前、后各5%的前提下,取中间90%的评教成绩的平均值为学生评教的原始成绩。艺术课、技能技巧课、音乐理论课以实际参评人数为准,其余课程的参评人数须超过10人且参评率超过60%的评价为有效评价。

2.按课程性质把课程分为:全校公选课、公共基础课、理论课、外语课、实验课、体育课、艺术课、技能技巧课、音乐理论课等类别,并按年级区分。将学生评教的原始成绩换算为标准成绩的公式为:

标准成绩= 5×(原始成绩-课类原始均分)/标准偏差+85

其中,总体均分为85,总体标准偏差为5

3.每学年的两个学期学生评教标准成绩取平均值,构成教师一学年的学生评教标准成绩。其中,只有一学期有成绩的,学年成绩为有成绩学期的成绩;一学期有多门课程的教师,按各门课程的标准成绩取平均值得到本学期学生评教标准成绩。

(二)学院(部)综合评教成绩

以各学院(部)按等级制形式报送的综合评教成绩计分。

(三)教师自我评价成绩

教师自我评价旨在提高教师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参评者以满分计,不参评者以0分计。

(四)教师教学效果综合成绩

1.教师教学效果综合成绩由学生评教标准成绩、学院(部)综合评教成绩和教师自评成绩三部分组成,分别占65%30%5%

2.教师教学效果按综合成绩(四舍五入取整)划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成绩在80-89分为良好;成绩在60-79分为合格;成绩不满60分或因出现教学事故被学校通报者为不合格。

9之日期的3.两个学期综合成绩取平均值,构成教师一学年的教师教学效果综合成绩,并换算为相应的评价等级。只有一学期有成绩的,学年成绩为有成绩学期的成绩。

四、评教结果的反馈

(一)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定期将每位教师的教学评价成绩及学生留言通过校园网反馈给各位教师。

(二)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定期将每个教学单位教师的教学评价成绩反馈给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

(三)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定期将全校总体评教情况通过校园网向全校通报。

(四)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每学期向全校公布学生评教成绩和教学效果综合成绩分别位居学院(部)前10%的教师名单。

五、评教结果的申诉

(一)设立校教师评价结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申诉委”)和学院(部)教师评价结果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部)申诉委”],负责教师评价结果的申诉工作。校申诉委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工会、纪委监察室领导,各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及校教学督导专家组成;学院(部)申诉委由院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学院(部)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部)领导以及学院(部)教学督导专家组成。

(二)教师评价结果公布后,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教师,可以在结果公布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部)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要有具体申诉请求与理由。

(三)学院(部)申诉委接到教师申诉后,应及时组织申诉委专家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学院(部)申诉委提出处理意见:维持原评教结果或变更评教结果。

(四)学院(部)提出的“维持原评教结果”处理意见,由学院(部)直接通知申诉教师本人。申诉教师如果对学院(部)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院(部)申诉委提出的“变更评教结果”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后,提交校申诉委。

(六)校申诉委对学院(部)申诉委的处理意见及教师的再次申诉进行复查。在组织校教学督导专家调研及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维持原评教结果或变更评教结果。对于复查结果与原评价结果不符的,经校申诉委提出更改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并通知申诉教师本人。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烟台大学评教工作实施办法》(烟大校字〔200829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烟台大学

                        2014年521

联系我们

地址:中国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

邮政编码:264005 电话: 0535-6902601

E-mail: jsjb@y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