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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关于考试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10:29点击:

一、  学生考试资格的审定

1.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考前审查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如习题、实验报告等)的情况,未按规定完成作业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须重修;一学期内一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者(体育课达四分之一),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须重修;实验课和实习等实践环节缺课达二分之一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擅自参加考核,成绩不予记载。

二、 命题与试卷印发

   (一)命题

2.命题要反映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试题份量要适当,要有一定的广度和易难度,要把学生的实际水平反映出来,防止偏易或偏难。 

3.课程考试应尽量使用试题库命题;无题库的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凡相同教学大纲要求、相同教材,不同授课教师,院(系、部)应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4.考试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AB卷。经院(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或教研室主任或指定的教师审核,当场指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题(注明试卷页次,印刷份数及需装订答题纸页数),另一份为补()考试题。补()考试题由教师当场签字密封(注明课程名称、考试班号)交院(系、部)教务办保存备用。

5.考试前院(系、部)应组织教师试做试题,确定评分标准,并将AB卷空白试题各一份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交院(系、部)教务办存档,作为教学质量评价之必备材料。

6.试卷题头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一律采用统一格式。统一格式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二)试卷印发

7.院(系、部)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本院(系、部)期末考试试卷的印发与保密工作,是试卷交付印刷厂前及出厂后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与指导本院(系、部)期末考试试卷的印发与保密工作,制定本院(系、部)试卷保密管理制度。

8.各院(系、部)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期末考试试卷的印制与保管,并将专管人员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报教务处考务科和印刷厂。专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严格遵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9.印刷厂厂长是全校期末考试试卷印刷和出厂前的保密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试卷在厂内的保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本厂期末考试试卷印发与保密工作的管理制度。

10.印刷厂应指定专人负责期末考试试卷印发工作,具体工作为:接收、保管、发放各院(系、部)的试卷,核对试卷种类和数量,监督制版、印刷、分装、密封试卷、销毁底版和多余试卷的全过程。

11.为完成试卷印发的保密工作,印刷厂应设置存放试卷的专用保密室、保密柜、监控设备等,除专管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保密室、保密柜的钥匙由印刷厂的试卷专管人员保管,不得擅自将钥匙以任何理由转交他人代管。保密室应达到防盗、防火、防水、防鼠等功能,配备铁门、铁窗、铁柜等设施。

12.每学期期末,任课教师应于考试的前两周将经领导审核通过的期末考试试题打印稿和考试试卷审核记录表一并交给院(系、部)试卷的专管人员。试题要装入试题袋当场密封,试题袋封面要注明考试科目、印刷份数、试题页数及需装订的答题纸和草稿纸页数。专管人员最迟于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将一周所有试题袋送交印刷厂,并向印刷厂提交试卷印刷清单。

13.印刷厂应在考试的前一周将下一周的全部考试试卷送交给院(系、部)试卷专管人员。专管人员要严格核对试卷种类和数量,清点无误后,在试卷发放单上签字确认。专管人员至少应在考试前一天将试卷发给主监考教师。主监考教师应认真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并在主监考教师试卷领取清单上签字。公共课和由外院(系、部)开课的课程,试卷的发放由开课院(系、部)负责。如果开课院(系、部)缺主监考教师,由教务处协调学生所在院系安排主监考教师,试卷应由开课单位负责送到考场,考试结束负责取走。

14.试卷在流转各环节中,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保存备案,如发生试题泄漏或变相泄漏的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立即启用备用试卷,对因此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15.期末考试试卷的制版费、印刷费、纸张费、装订费均由学生所在院(系、部)支付。

16.补(缓)考试卷的印制与保密要求同期末考试。

三、考试安排

17.考试日程。每学期期末考试周内的公共课程,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院(系、部)根据公共课考试日程,安排专业课程及外院系所开课程考试,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全校考试日程一经排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应由院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同意方可调整。

18.考试时间。期末考试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二小时,不得临时决定延长时间。需要延长考试时间,须提前将院(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后的报告报教务处备案。

19.考试方式。考试方式可采用开卷、闭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以笔、口试结合,或闭、开卷结合。开卷考试须在考表中注明,并在考试前规定允许查看的书籍和资料(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考试中不得互相传递、借阅。

四、监考

20.实行主考负责制。各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为主考,负责本单位所承担课程的全部考务管理工作。

21.严格选派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必须由懂得考试业务、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处理问题果断的教师和管理干部担任。监考人员须忠于职守,切实负责。如发现对监考不负责或隐瞒真情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2.监考教师安排及通知。考试课程主监考由开课院(系、部)教师担任,监考由学生所在院(系、部)的教师担任。小教室至少2人,大教室34人。全校公共课程主监考教师的监考时间由开课单位通知,各院(系、部)专业课程及外院(系、部)所开课程主监考、监考教师的监考时间均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

部分公共基础课,因考试班级多,开课院系安排主监考有困难,可由教务处协调解决,监考时间由学生所在院(系、部)通知。

23.监考教师职责:

l)熟悉《学生考试纪律》;

2)提前20-30分钟进入考场,调整不按要求就座的考生位置,宣读考场纪律,核查考试人数,提醒学生清除桌洞里的东西。提前3~5分钟分发试卷,记下发卷数;

3)考试时,监考教师除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楚的地方进行说明外,对学生提出的有关考题中的其他问题一律不作回答;

4)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无故离开考场。监考教师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宣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将具体违纪作弊形式等情况记录到《考场记录》中,同时要求违纪作弊考生在《考场记录》上签字,考试结束,立即将《考场记录》上交考务办,由考务办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监考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证件,发现人、证不符或非应试学生,即令其退出考场,记下姓名、班号,并及时上报教务处;

6)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7)督促和要求考生在答题前必须在试题纸、答题纸和草稿纸上先填写班级、学号及姓名。收完试卷后应当场负责清点,并记下回收试卷数,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清查上报;

8)监考教师在考场内须佩戴标志胸卡;

9)监考教师若因事、病不能准时到场,必须提前将经院系领导批准的申请报告交教务处备案,并同时上报更换后的监考人姓名;

10)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将考场记录直接送交考务办。

五、考场纪律

24.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学生应按要求就座,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25.学生应试时必须携带烟台大学考试证及身份证并放在课桌的左上角,以备查验。无证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

26.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取消考试资格,并按旷考处理。考试开始15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27.除必要的文具外,座位附近及桌洞内不得有任何文字材料和书包、衣物等,考生不得将手机、BP机、电子字典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如带入,应关机。在开考前,学生应将所有材料、用具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否则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现,将以作弊论处。

28.考试进行期间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做手势、打暗语,否则一律按作弊论处。如有问题须举手,在征得主考教师同意后,方可提问。

29.考生在答题期间,请注意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他人抄袭,如被抄袭,出现雷同试卷,后果自负。

30.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答卷,不得拖延。提前交卷的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其附近停留和大声喧哗。考试终了时间到,学生必须停止答卷,将答卷正面朝下,放在桌面上,在原座位安静地等监考教师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31.学生在答卷前必须先将班级、学号、姓名填写在试卷和统一的答题纸及草稿纸上。

32.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或有意撕毁试卷者,一律按旷考处理,该课程以零分计,须重修。

33.学生在课程考核时有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学分,必须重修,并按《烟台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34.监考教师有权根据考场情况,提出组织好考试的其它要求,学生必须服从,对不服从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 成绩评定及网上成绩录入

(一)成绩评定

35.凡属考试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不宜采取百分制的可采取五级制。

36.凡属考查的课程,成绩尽量采用百分制,对有些实验、大作业等课程,用百分制不易确定分数时,也可采用五级评分制,按优(相当于90分以上)、良(8980)、中(7970),及格(6960)和不及格(不足60分)。

凡属考查的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考查完毕。

37.考试课程的学期总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一般不少于70%),并参考平时成绩,最后确定该课程的学期总成绩。学期总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明确宣布。设计课、实验课可根据情况自定。

38.期末考试及补(缓)考试卷,同一门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要求统一命题,实行流水线阅卷制度,最后由专人核对、合分。阅卷教师要在所批改题目前签名,以便检查。成绩一经核实,均不准随意改动。评分时,客观题要严格依据标准答案,不得随意加减得分;主观题要宽严适当,前后统一,严禁打人情分照顾分

39.学生期末考试及补(缓)考试卷,开课院(系、部)应负责保存两学年后方可处理。

40.考试结束后,各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试卷分析报告,对成绩分布明显异常的试卷,要分析原因,院系提出处理意见。试卷分析报告采用统一格式。试卷分析报告格式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

41. 试卷评分完毕后是否允许学生查阅试卷由各院系自行决定。

(二)网上成绩录入

42.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完成阅卷工作,并认真填写成绩登记表上的内容。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两周内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所有任课教师须提交课程成绩,不得暂存,放假后两周网上录入系统将关闭。成绩单和考试试卷交开课院(系、部)教务办存档。

43.每学期开学第一和第二周为学生成绩反馈信息周,如发现存在遗漏或误录时,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烟台大学学生成绩变更、增补申请表》,说明更改原因,经院系主管教学的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持学生原试卷报教务处审查批准,方可改动。过时将不再受理。

七、 重修与补(缓)考

44. 本科学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45. 在标准的修业期限内,每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46.课程的重修须学生本人在开学第三周到其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办理重修手续,院(系)教务办公室在第五或第六周公布重修选课结果名单,第七或第八周学生可在网上选课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

47.重修课程可根据重修人数多少,或单独开课,或随下一年级进行,或教师辅导加学生自修。重修课程的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学分按原课程学分计算。

48.任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可另选。

49.专科学生的必修和限选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50.因病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学生,必须事先填写《缓考申请表》,经院(系、部)审批,持医院病假证明及院系开具的证明,经导师审核落实并签字,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在课程开考后,学生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51.各院(系、部)教务办请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周末前将补(缓)考汇总表交教务处考务科,补(缓)考在第2—3周内进行,具体考务事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52.补(缓)考阅卷及网上成绩录入工作须在一周内完成。承担补(缓)考任务的教师完成阅卷工作后,应认真填写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和考试试卷交院(系、部)教务办存档,一份到教务处考务科审核,审核合格后到信息管理中心登录成绩并存档。

八、考试检查

53.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和学工部负责人组成。

54.期末考试期间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由教务处组建,负责考试常务管理工作。

55.教务处成立考试工作巡视组,负责检查各院(系、部)考试的组织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6.为加强二级管理机制,各院(系、部)要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好本院(系、部)所属各考场的监考人员,检查各考场执行考试制度的情况。考试期间各院(系、部)领导要亲自参加巡视,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发现作弊现象,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将学生检查及院系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57. 教务处将汇集考试情况,在教学工作简报上公布。

58.教学督导与评价中心将加强对期末考试及补(缓)考的督导工作,并且每学期将对上学期的考风情况(包括考试试卷及评分、补缓考试卷及评分、阅卷情况、成绩录入、作弊处理等)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9.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烟台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七条

 对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偷看、抄袭邻座学生试卷或有意移动答案让邻座学生扫视抄袭、口头交谈、交换纸条等方式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闭卷考试时,携带书籍、资料、小抄等进入考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构成抄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或屡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以其他手段作弊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对考试时不服从监考老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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